湖南通報8起國有企業(yè)負責人靠企吃企典型案例
更新時間:23/07/27 10:13:07
日前,湖南省紀委監(jiān)委對黨的十九大以來查處的8起國有企業(yè)“一把手”靠企吃企典型問題進行了公開通報。為發(fā)揮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和震懾效應,現轉載如下:
1.省農村信用聯社原黨委書記趙應云違規(guī)選人用人搞權錢交易的問題。2019年3月至2021年12月,趙應云利用擔任省農村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下級農商行負責人職務晉升、員工工作調整等事項中,接受多名私營企業(yè)主及相關當事人請托,通過向省農信社部門負責人、地方農商銀行負責人打招呼等方式,違規(guī)為多個市縣農商銀行負責人職務晉升、員工工作調整提供幫助,從中涉嫌收受巨額賄賂。趙應云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1月,趙應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湖南軌道交通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武亮在工程建設領域違規(guī)打招呼設租尋租的問題。2009年至2020年,王武亮利用擔任湖南基礎投資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湖南軌道交通集團黨委副書記、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接受私營企業(yè)主請托,通過向下屬單位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先后幫助私營業(yè)主劉某某、胡某某、孫某某、彭某某等多名特定關系人承接某房地產項目建設及配套工程、某高速公路養(yǎng)護工程、某高鐵新城項目等工程建設項目,從中收受巨額賄賂。王武亮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9月,王武亮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2年11月,王武亮因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0萬元(文中未注明幣種的金額均指人民幣)。
3.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肖華違規(guī)投資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風險的問題。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肖華在擔任湖南高速集團財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在財務公司未按規(guī)定開展授信和投前盡職調查,未按要求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未進行集體研究的情況下,以簽字審批的方式決定財務公司支付大額資金投資上海某信托公司2個信托項目。上述信托計劃到期后,該信托公司沒有如期向財務公司分配信托利益,造成國有資產出現重大損失風險。肖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2年4月,肖華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湖南湘投和平水電有限責任公司原黨支部書記、董事長、總經理胡義崗套取項目資金私設“小金庫”的問題。2008年至2015年,胡義崗兼任內蒙古化德縣匯德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期間,違反廉潔紀律,通過虛增工程量、虛開定額發(fā)票等方式套取資金600余萬元私設“小金庫”,其中胡義崗本人獲利60萬元。胡義崗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1月,胡義崗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1年6月7日,胡義崗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60萬元。
5.韶山農商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劉興隆違規(guī)放貸從事關聯交易的問題。2011年初,劉興隆在韶山信用聯社貸款客戶崔某貸款過程中,介紹其表弟郭某承接崔某入股的某房地產項目土方工程業(yè)務量共計400余萬元,之后,劉興隆利用擔任韶山信用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韶山農商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在農商行貸款發(fā)放方面多次為崔某提供幫助。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劉興隆通過民間借貸向韶山農商行貸款對象曾某私人放貸500萬元,獲取利息收益325萬元。期間,劉興隆利用擔任該農商行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農商行貸款發(fā)放方面多次為曾某提供幫助。劉興隆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0年10月,劉興隆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2年9月,劉興隆因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fā)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10萬元。
6.湖南省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鄒志新隱名入股充當“影子股東”的問題。2008年至2015年,鄒志新先后利用擔任省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便利,多次幫助湖南某科技公司、某文化創(chuàng)意公司貸款授信擔保申請在省中小企業(yè)信用擔保公司獲得審批通過。2011年6月和2013年10月,在得知上述兩公司擬申請上市的消息后,鄒志新主動提出并以他人代持的方式先后出資50.4萬元購買上述兩公司原始股12.8萬股。上述兩公司上市后,鄒志新先后將所持股份套現獲利262.97萬元。2023年4月,鄒志新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已于2019年7月辭去公職),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7.湖南新物產物貿有限公司原董事長李彤在引進合作伙伴過程中賤賣國有資產、撈取個人好處的問題。2009年2月至2016年7月,李彤利用擔任湖南新物產物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兼湖南遠通置業(yè)有限公司董事等職務便利,在轉讓湖南新物產物貿有限公司持有的某公司股份的過程中,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劉某某請托,指使工作人員將凈資產評估值為3085萬元的股份低價轉讓給劉某某等人。事后,李彤收受劉某某所送人民幣2.6萬元。李彤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9月,李彤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予以收繳。2022年1月,李彤因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8.原湖南財盛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總經理伍朝輝挪用公款給私營企業(yè)主的問題。2014年4月至8月,伍朝輝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利用擔任湖南財盛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接受私營企業(yè)主劉某某請托,以虛假出資購銷建筑材料的方式從湖南財盛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挪用1200余萬元,出借給劉某某用于營利性活動。截至2022年1月伍朝輝案被處置,上述出借款仍有800余萬元沒有收回。2022年1月,伍朝輝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2022年10月,伍朝輝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上述案例中,8名國有企業(yè)原“一把手”均存在嚴重的靠企吃企問題,因嚴重違紀違法受到“雙開”處分,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教訓深刻、代價慘重。總結8人的違紀違法行為特征,主要發(fā)生在選人用人、工程建設、業(yè)務承攬、資金使用、資產處置等重點領域,主要表現為任人唯錢、工程獲利、關聯交易、借貸牟利、盲目投資、假公濟私、“影子股東”等形式。這些曾經的“一把手”本應是企業(yè)發(fā)展的領頭雁、廉潔從業(yè)的示范者、制度規(guī)矩的守護人,卻忘卻初心、背離使命,喪失黨性、放棄原則,肆意踐踏紀律底線和法律紅線,既破壞了制度規(guī)矩,阻礙了企業(yè)發(fā)展,更帶壞了隊伍風氣,污染了政治生態(tài)。
針對以上問題,集團全體員工特別是中層以上領導干部要從上述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認真貫徹董事長在集團半年運營分析會議上的講話精神,正確處理業(yè)務開拓與風險防范、制度執(zhí)行與內部監(jiān)督之間的關系,決不能在全面從嚴治黨治企的認知上猶豫搖擺、方向不定,在責任落實、風險排查上浮在表面、流于形式。要結合集團季度廉潔風險排查以及內部審計、市委巡察后期反饋的問題,深入自查自糾,認真檢視問題,時刻保持警醒與自覺,做到廉潔從業(yè)、廉潔用權、廉潔齊家,切實把“清廉財金·陽光國企”的特色品牌叫響擦亮。